1、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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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市)县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其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3、2、与成都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4、3、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工作的,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5、4、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工作,须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当地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6、扩展资料:成都市人才公寓购买政策:按先租后售方式连续租赁人才公寓满5年且考核评价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
7、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超优惠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8、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9、3、到期未提出申请的,须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续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10、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人才安居网(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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