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月27日),本报从珠海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12·5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2年12月5日,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在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进行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7.6万元。
(相关资料图)
经查,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乙方)于2021年签订了《3、4号机组新建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合同》。2022年2月16日,广安公司(甲方)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乙方)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该项目的负责人是蔡某荣。
调查显示,事故企业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成立于1985年4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35325B,负责人蔡某合。
事故发生地点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电厂北路38号金湾电厂内。经查明,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廖某军进入挖掘机挖臂旋转范围前未及时瞭望,同时挖掘机驾驶员夏某涛操作挖臂摆动时忽视安全,导致廖某军头部受料斗碰撞,造成廖某军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调查组认定,广安珠海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时长及内容不符合规定,导致当事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导致作业时出现忽视安全及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情况,作业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现场平面图
最终,夏某涛,本起事故中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挖臂摆动时忽视安全,导致廖某军头部受料斗碰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2年12月6日已对夏某涛进行立案侦查。
广安珠海公司,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3.未按照规定在危险性较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广安珠海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此外,蔡某荣,广安珠海公司新建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的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黄某常,广安珠海公司新建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的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安全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文|中国基建报 潘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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